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供应方,应当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按照政府购买合同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购买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文化志愿服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文化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记录、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保障文化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合法权益。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在公共文化服务有关经费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文化志愿服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预算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将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支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和政府财力的增长相适应。
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薄弱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经费保障)公益性文化单位硬件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及区县(自治县)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人员配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区县(自治县)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按照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纳入财政保障或者给予补助。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