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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7/8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第二十条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三十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撤销、破产、倒闭,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公布部门,以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超出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鉴的,由资质公布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20101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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